一、分会的成立需要的条件:
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.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
2.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
3.需要有固定的住址
4.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
5.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,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
6.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
7.以上具备条件后,法人代表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咨询办理
二、分会的成立的流程
1.筹备阶段
2.申请成立
3.召开会员大会(成立大会)
4.向县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
5.向县科协报送材料